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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课后玩耍受伤,学校需承担责任吗
作者:吴远国 律师  时间:2019年06月11日

课后玩耍受伤,学校需承担责任吗
裁判要旨

  学校等教育机构对学生之间不具有攻击性和危险性的正常亲昵行为不予以制止,不违反其教育和管理职责,且学校在伤害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家长将学生送往医院治疗,依法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

  基本案情

  原告苟某与被告但某同系被告宝华完小四年级学生,且二人平时在班级均表现良好。2017年5月2日上午第三节课下课后课间休息时间,苟某与但某一同站立在教学楼走廊休息玩耍时,被告但某从苟某身后左后方将手环绕其腰部拉住其衣服,致苟某前行时倒地门牙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宝华完小立即通知了苟某、但某的家长并将苟某送往医院治疗。

  裁判结果

  XX法院判决原告苟某承担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医疗费628.24元、后续医疗费12,800元、鉴定费960元,共计损失14,388.24元,由被告但某的法定代理人但合兴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给原告7,194.12元,余下损失由原告苟某的法定代理人苟东明自行负担;驳回原告苟某对被告XX小学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告苟某与被告但某在事故发生时均已年满八周岁,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她们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活动。本次事故虽然发生在原告苟某与被告但某在校学习期间,但事故发生时原告苟某与被告但某的身体接触属于小女孩之间的正常亲密行为,既不具有故意伤害的攻击性,也不具有明显的危险性,且与她们的年龄、智力是相适应的,不应当苛求学校及时发现并予以制止。并且被告宝华完小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家长将学生送往医院治疗,在日常教育管理中也尽到了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依法不应当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宝华完小赔偿损失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苟某与被告但某在本次事故中虽然均无过错,但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合理分担损失,本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由原告苟某与被告但某各承担损失的50%。被告但某应承担的部分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但合兴承担。作者:杨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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