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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医院与患方沟通不够致病患死亡被判担责
作者:吴远国 律师  时间:2019年06月10日

医院与患方沟通不够致病患死亡被判担责

中国法院网讯 (雷娜) 患者入院时,医方只告知了患者精神分裂所产生的后果,未告知患者及其家属关于患者患病的情况,以及多种疾病可能产生的后果。患者入院两天后死亡,死者家属认为医院在对赵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起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办理丧事的误工费、精神抚慰金、医疗事故鉴定费、误工费、医疗费等共计199811元。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补偿死者家属20000元。
  2010年12月6日,赵某进入桂林某医院住院接受治疗,两天后死亡。医院与赵某的妻子协商对死者进行尸检以查明死因。经医院申请,桂林市正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的死亡原因为多方面,与生前所患疾病严重引起体内功能紊乱有关。2011年7月13日,经桂林市卫生局委托,桂林市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载明该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医方存在病情记录不全,与患方沟通不够的缺陷。2011年10月25日,死者家属提出医疗过错鉴定申请,桂林市正诚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患者赵某死亡原因为自身疾病发生、发展的结果,与医院的医疗行为不构成因果关系;但医方存在病情记录不全,与患方沟通不够的缺陷。
法院审理后认为,患者赵文发到福利医院入院接受治疗,为此双方已形成了医疗服务关系,赵文发享有得到及时、正确医治服务的权利,福利医院负有按医疗规范及时、正确为患者提供医治服务的义务。虽然本案中医方的诊疗行为与赵文发的死亡后果之间并无因果关系,但因福利医院在对赵文发的诊治过程存在对病情记录不全、与患方沟通不够等过错,故其应酌情给予原告适当补偿,该费用以20000元为宜。遂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中国法院网讯 (雷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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