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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一起涉嫌强奸未遂案办案小记
作者:吴远国 律师  时间:2010年03月13日
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我将竭尽全力
——一起涉嫌强奸未遂案办案小记
早上六点,我将准备好的案卷带上,在街上匆匆忙忙地吃了早餐,便来到华怡广场,和所内另一律师一同前往忠县的唯一一个少数民数乡——磨子土家族自治乡的一个小村庄,对2009年底一起涉嫌强奸未遂一案对其犯罪嫌疑人所在村的村委会、村小组负责人和部分村民对犯罪嫌疑人的智力发育身体情况进行调查。
我们沿着风景秀丽的东溪河畔驱车前行,尽管早春三月,到处早已是春暖花开,想到目前在押犯罪嫌疑人关押在看守所的处境,我们二名律师也无心欣赏沿途的美景。1小时后,我们赶到了犯罪嫌疑人所在的村庄,由于这个村地处县城边远少数民族山区,尽管河边到处已是桃花盛开,但这个村依旧春寒未尽,犯罪嫌疑人的父亲在寒风中有些发抖,看到我们到来,脸上才绽出了笑容。
由于时程安排得非常紧,我们下车后要调查的就是犯罪嫌疑人所在的村委会书记,他到目前为止已连任了近30多年的村书记,亲眼看到犯罪嫌疑人的父母从谈恋爱到结婚生下犯罪嫌疑人,成长直至本案发。随后,我们还对这个村的小组组长和二位村民实地进行了调查。这个村小组组长是近60多岁的婆婆,看上去十分精干,也十分和气。从村委会书记、村小组组长、村民的调查中得知,犯罪嫌疑人的父母属近亲结婚,双方的外公是亲兄弟,自从犯罪嫌疑人的母亲怀上犯罪嫌疑人后,其在娘胎中没有任何胎动反应,十月分娩出世,没有一声胎叫,紧急送到当地非常简陋的医院抢救,月子里一个月,娘俩是在抢救室渡过的。随后,犯罪嫌疑人在成长的日子里,吃喝拉撒无禁,没有任何喜怒哀乐,直到6岁才能简单叫声父母。在抚养过程中,把他放在任何地方,哪怕是村里最肮脏龌龊的地方,就是放上一天,他都不乱爬乱动。祸不单行,孩子的一只眼睛又受伤致残。连读了三个小学一年级,磨子乡的一村小教师非常后悔的说:“得知小孩是这么个情况,早不该收留他。”父母看到这一切,眼泪流干了,心碎了,不知日后孩子的路如何走下去。在犯罪嫌疑人14岁那年,父母就只好随身带到贵州去边打工边照顾。后来,犯罪嫌疑人的父母在贵阳市医学院先后多次检查,属精神病人,是因为父母双方近亲结婚导致智力严重低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之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正确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调查结束,已是上午的十点多了,我们驱车从村里刚修好的羊肠小道返回,在一个弯道上,我们的车陷进了泥坑。我们二人在那里费了九牛二虎之力,车辆岿然不动。最后,只好求助犯罪嫌疑人的父母叫来村民,将泥坑用碎石填上,终于,车辆启动了。我的鞋子在车辆的施救中被扯坏。
尽管车外春光明媚,但想到犯罪嫌疑人目前的处境以及犯罪嫌疑人父母期待的眼神,我的心情依旧那么沉重。我只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他们能够正确面对目前发生的这一切。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将竭尽全力。
 
                             00年三月九日下午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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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远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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