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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未做好停车安全警示,有你难以承受的法律责任
作者:吴远国 律师  时间:2019年05月13日

未做好停车安全警示,有你难以承受的法律责任
机动车越来越多,可是关于机动车安全知识知多少?我们知道车辆行驶时系好安全带、不要疲劳驾驶、不要酒后驾驶、遵守交通规则红灯停绿灯行……,却往往忽视车辆停放的安全意识,乱停车会被交警贴抄报单、车辆被刮花,这些可能会让你难受一阵子,但是因车辆故障停放车辆未做好安全警示致人死亡,让两个家庭陷入悲剧同时,也让你难以承受的法律责任。

  XX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被告谢某驾驶其所有的多功能拖拉机沿国道209线由覃塘(北)往五里(南)方向行驶至3141km处,因故障停放在道路西侧路边。两原告的儿子彭某驾驶电动二轮车沿国道209线由北往南方向驶至,其未注意观察前方路况,致使其连人带车碰撞到被告谢某的多功能拖拉机车尾,造成彭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电动自行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XX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接到报案后,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对本次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彭某负本次主要责任,被告谢某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本次事故造成原告经济损失共计785596元。被告谢某所驾驶的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了原告的经济损失112000元,在案中未对保险公司起诉,其余损失的30%即202078.8元谢某未赔偿,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经法院查明事实,死者彭某是两原告的儿子,两原告是夫妻关系,生前彭某与两原告一起在镇上居住且以贩卖蔬菜为生。事故发生前,谢某夜间驾驶反光标识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时,未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且未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示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在本次事故中也存在一定的过程。根据责任人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和事故发生的原因力比较,本次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两原告自行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谢某负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谢某在本次事故中赔偿两原告170575.25元。

  事后,谢某对自己的行为懊悔不已,虽然本次事故承担次要责任,但是如果自己做好安全标示,也不会让悲剧发生,自己也不用负债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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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远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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